要數近期的關鍵字,相信非“地”字莫屬,收地、換地、修《土地法》等議題擾擾攘攘,澳門“地”紛爭四起。對於議員唐曉晴提出的《土地法》“解釋法案”,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指根本是“修法”而非“釋法”,要先得特首同意,否則違基本法。不過唐既拒絕徵得同意亦不撤案,事情陷於膠着。
隨着南灣C、D區土地批給即將到期,地產界對政府依法收地的不滿表露無遺,委任議員唐曉晴上月就新《土地法》向立法會提案,對外強調是“釋法”而非“修法”。“釋法”之舉,亦獲得部分社會人士特別是建置業界的認同和支持。
涉無上限裁量權
賀一誠上周提到,要先分析唐曉晴的提案文本,再決定後續如何處理。他昨日在立法會大會後受訪時指出,唐的提案涉及加大了新的、沒有上限的裁量權,經過法律顧問研究,以及四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共識,認為所謂的“解釋性法案”,根本為“創新性法律”。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立法議員可提出議案,但若涉政府政策,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賀一誠指,議員並沒有提案專屬權,故此,唐曉晴的提案作為新的法律條文,必須得到行政長官同意。若得許可,便會排期上大會討論表決。
利用臨批兩回事
賀一誠引述指,唐議員拒絕取得特首同意,堅稱其提案僅為就立法思維作解釋。但立法會法律顧問及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關法律條文是創新性,提案在《土地法》第一百○四條有關土地利用期的條文,加入了延長臨時批給期,且沒設上限。然而,第四十七及四十八條才是有關臨時批給期的條文,而非第一百○四條。兩者非同一概念,“利用期同臨時批給期係兩件事,臨時批給期有二十五年,利用期一般為三年到六年一次,若承批人無責任可延期,但亦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此為基本原則。”
硬上弓違基本法
賀主席坦言,若議員未得到行政長官同意,便堅持提交創新性法律上大會,會妨礙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執行,該條文對議員的提案權定義得相當清晰、有限制性及嚴謹,體現行政主導。
會期未掂變廢案
但唐曉晴拒絕徵得特首同意,也不代表可就此結案。因兩方的觀點差異大,賀一誠指正作“兩手準備”,已指示法律顧問重聽當初修訂《土地法》時,四十三次小組會以及兩次大會的會議錄音,以了解立法原意,相信要數月時間,何時完成是未知數。“如果佢(唐曉晴)退返呢份議案我就唔使做啦。唔係講緊接納或不接納,而是基本法七十五條的規定,立法會無辦法有解釋權。如果喺冇政府參與情況下,任何法律只要我哋鍾意改就改,以後澳門啲法律就會存在問題。”該提案與其他政府提案一樣,若無法在今個立法會期結束前完成審議,便會成廢案。
益隆損管治威信
另外,就廉署發表的益隆調查報告,賀一誠相信廉署的分析正確,政府的聲明亦及時、應該,體現依法施政,但有感事件有損政府管治威信。對於益隆換地無效所涉及的已建成建築,他有感小業主無辜,不應損害小業主利益,應當追究相關人士的經濟責任或倘有的刑事責任。
2022-02-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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