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收受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因此,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後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 不退定金;如果發展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限內去與發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發展商應當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