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5新政”出台後,深圳買家張先生預期房價會下跌,借“3·25新政”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起訴賣家要回50萬元定金,結果被賣家反訴要求支付違約金。南山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買家須賠償賣家110萬元違約金。
2015年“3·30政策”導致深圳房價暴漲,催生業主毀約潮,買方抱團取暖,討伐業主沒有契約精神,時隔一年,2016年“3·25新政”導致深圳局部房價出現下調,買方開始借口毀約,一漲一跌間違約角色瞬間的轉變令人唏噓。
交易:
換房賣樓約定違約責任
業主徐先生於今年3月6日,將其位於南山區花園城的房屋以940萬元賣予買方張先生,合同約定:買方4月15日前支付定金50萬元、監管首期款並申請按揭貸款,首期款數額以銀行貸款為准,若銀行承諾貸款不足以支付剩餘房款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補齊;賣方3日內做公證給擔保公司融資贖樓,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超過5日,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按轉讓成交價的20%支付違約金。
上述合同簽訂後,徐先生如約做公證委托擔保公司贖樓。眼看房子賣出去了,買家定金也按時交付了,徐先生也迅速出手,於今年3月13日以1156萬元另行購買王某名下物業,並支付定金70萬元及中介費用2.6萬元,合同約定買賣雙方違約金同樣為成交價的20%。
買家:
業主降價18萬後仍上訴
今年3月25日,深圳“3·25新政”樓市調控政策出台,張先生預期深圳房價會下跌,要求徐先生降價銷售。由於徐先生已經另行下定購買房屋,如交易不成將構成違約,在騎虎難下的情況下,徐先生接受了張先生的降價要求,今年4月15日,徐先生與張先生達成降價18萬元的《補充協議》,將成交價由940萬元降低到922萬元!
可是,即使業主徐先生同意降價18萬元,並簽訂降價《補充協議》,張先生思慮後還是決定不買了。
今年4月19日,張先生向南山區法院起訴,要求與賣家徐先生解除合同,對方返還其定金50萬元!張先生起訴理由有二:樓市“3·25新政”出台,嚴禁首付貸;而其名下還有一套物業,按照“3·25新政”,首套還清買二套,首付三成由以前的三成改為四成;新政嚴禁首付貸且首付變成四成,張先生認為新政導致其無法獲取預期的七成貸款,無力履行合同。
賣家:
反訴買家違約索賠184萬
賣家徐先生一看買家張先生不僅違約,可能導致自己換不成房不說,還將自己告上法庭了,要求退還定金,覺得很不合理。馬上委托律師團隊提起反訴,要求判決買方張先生支付違約金184.4萬元(成交價922萬元的20%)並支付全部訴訟費用,駁回其全部本訴請求。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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