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租房誘騙女性進屋,隨後采取暴力手段強奸、搶劫。8月11日,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外地來潭務工人員、被告人王某涉嫌強奸、搶劫、爆炸3罪一案,經雨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所控3項罪名成立,對其數罪並罰,一審被判處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1萬元。
據本案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杜五愛介紹,經人介紹來潭從事“摩的”運營的被告人王某,從2015年9月14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間,利用其在該市雨湖區城區的租屋,先後誘騙本案被害人進入其租屋,並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2人,強奸未遂1人;其中,在11月6日實施強奸犯罪時,王某又以脅迫方法搶劫被害人手機2台(經鑒定共計3600元)據為己有。2015年11月9日,當警方接被害人報案前往王某租屋對其進行傳訊時,王某將該租屋內2個液化氣鋼瓶提到房門口並打開氣閥,手持打火機揚言與警方“同歸於盡”拒捕,後在警方與該租屋房東勸說下放棄就擒。
對此,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多人,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以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萬元;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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