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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的租客有無優先購買權?

(匿名) 2015-11-06 买房
“二房東”的租客有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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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如果承租人變身“二房東”又將房屋轉租,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優先購買權?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次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2009年5月,上海新河置業與上海廣林商城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約定新河置業將坐落於上海某路的商鋪1200多平方米、地下室200多平方米一並出租給廣林商城使用,租期15年,自2009年7月至2024年6月。2009年7月,廣林商城又與章偉(化名)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約定將上述商鋪、地下室一並出租給章偉使用,租期14年,自2009年8月至2023年7月。

      2010年12月,新河置業在廣林商城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的情況下,將出租房屋賣給其他兩家公司。

      2012年2月,章偉訴至法院,認為新河置業未經他同意將房屋低價出售給案外人的行為侵犯他的優先購買權,要求賠償損失60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請。章偉上訴稱,作為合法的次承租人,他應享有承租人之法定優先購買權。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產生的法定合同權利,章偉與新河置業之間並不存在租賃關系,不具備租約項下的優先購買權;同時,章偉的承租行為明顯晚於新河置業的出租行為,在無法律規定條件下,作為一個普通經營主體,新河置業通常不能也沒有義務預知額外的義務負擔,章偉要求新河置業承擔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相關義務,超出了合理預期范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2015-11-06 11: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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