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買方張先生自述其首期款來源於首付貸,但賣家徐先生代理律師認為,即便在“3·25新政”之前,國家房貸政策本意也是首付款應為自有資金,買方負有保障首付款來源合規的義務,其自行贖樓再貸款做首付業主並不知曉,首付款來源與業主無關,即便被拒屬實,法律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在徐先生代理方看來,買方張先生有能力追加一成首付。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證據顯示,合同履行過程中,買方用93萬元償還其他房屋按揭貸款,既有235萬元銀行存款,又有一套紅本在手——無抵押房屋(預計至少價值500萬元),不存在無力支付首付款的問題,結合其之前已經要求降價購買的事實,能夠確認因新政導致增加一成首付無力履行合同只是其預期房價繼續下跌的毀約借口。
賣家徐先生還認為,買方張先生的違約行為導致自己損失巨大。由於徐先生是賣舊換新,在與張先生簽約後,以1156萬元另行購買房屋。由於“賣舊”交易無法履行,將導致其沒有購房資格、沒有首期款,沒有能力履行“換新”的合同,同樣面臨被賣家追究違約責任的風險。
判決:
買家違約支付違約金110萬
此案於5月27日在南山法院開庭,今年7月18日,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買賣關系於今年5月19日解除,賣方退還買房定金50萬元,但是,買方張先生須賠償賣家徐先生110萬元違約金。
2022-02-17 10:28
2022-02-17 10:27
2022-02-15 10:11
2022-02-15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