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先生:前年我簽了一份房產《認購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三日內需向甲方交納定金貳萬元,乙方無違約行為,該定金沖銷購房款,協議簽訂後,乙方中途要求退房的,乙方需支付違約金壹萬元。”後因銀行不批准我的購房貸款申請,現房產公司同意解約,請問我能否要求對方退還我的兩萬定金嗎?
崔律師:該認購協議是合法有效協議。你本人因申請銀行貸款不能而導致無力購房,已經違反了該協議的約定,雖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這並不免除你違約責任的承擔。該份協議既約定了定金又約定了違約金,因此房產公司既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房產商選擇前者,根據法律規定你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兩萬定金,如果房產商選擇適用違約金,則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定金中的一萬元。因此,為了將你的損失降到最低,建議你跟房產商進行協商,和平解決此事。